第19條所有人或使用人申請塗銷航空器抵押權或租賃權登記時,除依規定繳納費用外,應檢送下列文件:一、申請書(如附件七或附件八)。二、所有權登記證書或國籍登記證書。三、抵押權人同意塗銷抵押權或租賃權消滅之證明文件。第六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於本條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