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74條 法規: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二章 民用航空運輸業 › 第二節 飛航準備 第74條 航空器於飛航中得再行簽派至另一目的地。但所攜載之油量不得違反第六十六條至第七十二條攜帶規定之油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