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條除經民航局核准外,航空器使用人使用雙渦輪發動機之飛機,於航路中之任一航點轉降至其適當航路備用機場,不得超過以單發動機失效之正常巡航速度及靜風狀況下飛航六十分鐘之距離。雙渦輪發動機之飛機於實施延展航程作業時,應在操作飛航計畫中選定航路備用機場,其作業規定依附件四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