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8條渦輪發動機之飛機依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不需備用機場者,除應攜帶飛抵操作飛航計畫中之目的地機場油量外,應再攜帶於標準溫度下,在目的地機場標高上空一千五百呎高度以待命空速飛航三十分鐘及應變油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