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7條航空器使用人依儀器飛航規則製作之操作飛航計畫中,至少應列有一處備用機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飛航時間少於六…
- 本條文有附件第57-1條航空器使用人以直昇機從事離岸飛航作業時,應符合附件二十之五之規定。
- 第58條直昇機選擇使用海上備用機場,除應考量重要控制系統及重要機件之機械可靠性,據以判定備用機場之適合性外,並應符合下列條件:一…
- 第59條當起飛機場天氣在最低飛航降落限度以下或因某種原因不能轉回降落於起飛之機場時,操作飛航計畫應選定起飛備用機場。
- 第60條起飛備用機場其位置應於離開起飛機場下列距離之內:一、如為雙發動機飛機時,其距離不得超過以單一發動機之巡航速度作一小時飛航…
- 第61條當一機場被選作起飛備用機場時,該機場於航空器預計到達之前後一小時之天氣等有關資訊,應等於或高於機場最低飛航限度。
- 第63條目的地機場或備用機場之天氣情況不低於各該機場最低飛航限度時,航空器始得從事儀器飛航。
- 第64條航空器無防冰除冰裝備者,不得於已知或預期之結冰天氣情況下飛航。
- 第65條加壓航空器於預知雷雨或惡劣天氣情況下飛航時,航空器使用人應確保其裝置之氣象雷達作用正常。
- 第66條航空器應攜帶足夠之燃油及滑油,計算油量時應考慮下列因素:一、氣象預報情況。二、預期之航管延誤。三、於目的地機場作儀器進場…
- 第67條往復式活塞發動機之飛機應依下列規定攜帶油量:一、依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況而不需備用機場者,除應攜帶飛抵操作飛航計畫…
- 第68條渦輪發動機之飛機依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不需備用機場者,除應攜帶飛抵操作飛航計畫中之目的地機場油量外,應再攜帶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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