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52條 法規: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二章 民用航空運輸業 › 第一節 飛航作業 第52條 航空器使用人於航空器地面移動、起飛或降落階段,不得提供餐飲服務。航空器使用人非經確認每一食物及飲料服務盤與座椅之餐桌均已收妥,不得允許航空器起飛或降落。航空器使用人非經確認每一服務用車均已固定妥當,不得允許航空器於地面移動、起飛或降落。航空器使用人非經確認每一影響通道之螢幕皆已收妥,不得允許航空器起飛或降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