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條航空器使用人應於營運規範內訂定乘客隨身行李計畫,該計畫應包括各航空器型別之隨身行李件數、重量、尺寸及相關控管作業,並報請民航局核准。乘客隨身行李應置於乘客座椅下或客艙行李櫃內,以避免滑動或掉落,並不得阻礙緊急裝備之取用及緊急撤離通道。但經民航局核准者,不在此限。非經確認每件隨身行李均已放置妥當,航空器使用人不得允許航空器後推、準備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