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43條 法規: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二章 民用航空運輸業 › 第一節 飛航作業 第43條 組員通勤時間得不列入執勤期間;非於基地發生之通勤時間不得列入休息期間。組員調派時間應列入執勤期間。飛航任務結束後,應保留至少三十分鐘之執勤期間。但不得少於組員執行飛航後整理工作之實際作業時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