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39條 法規: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四章 一般飛航作業 › 第六節 大型多渦輪發動機之航空器 第339條 乘員座位數為二十座至五十座時,應派遣一名以上之客艙組員。乘員座位數為五十一座至一百座時,應派遣二名以上之客艙組員,於每增加乘員座位數五十座時,增派一名以上之客艙組員。但運渡或經民航局事先核准者,不在此限。客艙組員應熟練執行緊急程序及需要緊急逃生之時機,並具使用航空器上緊急裝備之能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