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5條座位數超過十九座之飛機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機長始得准許乘員將行李置於機上:一、具有適當之客艙行李櫃、貨物存放隔艙或符合第三百三十六條之規定。二、於遭受撞擊時所產生之型別檢定最大慣性力及側面移動力時,置於乘員座椅下方之行李,不致前移或側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