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09條 法規: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四章 一般飛航作業 › 第四節 特種飛航作業 第309條 未經申請民航局核准前,任何人不得於下列情形從事特技飛航:一、於人口稠密之城鎮。二、於開闊地人口聚集處。三、於機場指定之B類、C類、D類或E類地表空域之橫向邊界內。四、距航路中心線五浬以內。五、距地表高度在一千五百呎以下。六、能見度在五千公尺以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