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1條航空器於夜間操作,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開啟位置燈。二、於機場操作區域或接近危險區域執行停機或移動作業時,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被清楚照明。(二)作業區域有障礙燈標示。三、水上飛機下錨時,除於不需錨燈之區域作業外,應開啟錨燈。裝置有防撞燈之航空器,未開啟防撞燈前,不得飛航。但機長基於飛航安全考量關閉防撞燈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