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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303條

航空器所裝置之儀表及裝備失效時,應符合附件二十四之規定,始得飛航。
但經民航局發給特種適航證書據以執行飛航作業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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