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63-1條 法規: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三章 普通航空業 › 第五節 航空器通信及導航裝備 第263-1條 飛機飛航於指定為最低導航性能規範空域,應裝置導航裝備並符合下列條件:一、持續提供飛航組員有關維持或偏離欲飛行航跡之指示,並於航跡上任一點均可符合所需之精確度。二、經民航局核准從事該飛航作業。三、於北大西洋最低導航性能規範空域作業時,應符合附件十六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