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裝置之通信裝備應備有與機場管制單位雙向通信之能力,且能於飛航中隨時接收氣象資料,並能隨時與至少一處航空電台或其他類似電台,使用當地主管機關規定之頻率通話。
前項通信裝備應能透過緊急頻率一二一點五百萬赫與地面連絡。
除經民航局核准免除安裝外,航空器執行越水飛航及飛越搜救困難地區,應裝置無線電通信裝備,並具備於飛航期間之任何時機,使用規定之頻率,與機場管制單位雙向通信之能力。
航空器飛航於通信性能需求規範之空域或航路時,除應符合前三項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裝置符合通信性能需求型別操作之通信裝備。
二、經民航局核准於該空域飛航。
自由氣球備有無線電對講機裝備且於非管制空域活動者,不適用前四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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