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2條航空器應裝置導航裝備並符合下列需求:一、操作飛航計畫。二、飛航管制之要求。航空器為於儀器天氣情況下,能實施儀器進場及降落作業之飛航,應裝置通信裝備接收導引信號,使其能抵達目的地機場及備用機場之目視降落之起始點。航空器依目視飛航規則從事飛航時,得依水陸之地標作參考,其間距不得大於六十浬。但民航局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