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搭載乘員者,航空器使用人應確保機長於航空器起飛、降落時,應告知乘員扣緊安全帶或肩帶。
但以自由氣球搭載乘員者,不在此限。
飛航中遭遇亂流或緊急情況而必要時,組員應告知乘員採取適當之行動。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29條飛航中駕駛員執行氣象觀察及報告,應依飛航規則及相關規定所定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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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29-2條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四日以後,機長發現跑道煞車減速效果未如所獲通報時,應立即向當地飛航管制機構報告。
- 第230條飛航中,遇非天氣因素所導致之危險情況,應立即向飛航管制機構及有關單位提出報告,以保障其他航空器之安全。
- 第231條機長於飛航前發現組員因受傷、疾病、疲勞、酒精或藥物影響等原因致無法執行其職務時,應令其不得飛航。飛航中組員因疲勞、疾病或…
- 第232條航空器依儀器飛航規則飛航者,其作業應遵守機場所在地民航主管機關公告之儀器離、到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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