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22條直昇機依目視飛航規則飛航者,應依下列規定攜帶油量:一、除應攜帶飛抵操作飛航計畫中之目的地機場油量外,應再攜帶最佳航程空速…
- 第223條直昇機依儀器飛航規則飛航且依第二百十四條之情況而不需備用機場者,應依下列規定攜帶油量:一、除應攜帶飛抵操作飛航計畫中之目…
- 第224條航空器於飛航中得再行簽派至另一目的地。但不得違反第二百二十條至第二百二十三條攜帶規定之油量。
- 第225條航空器於壓力高度超過一萬呎飛航時,其攜帶之氧氣量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於壓力高度一萬呎至一萬三千呎間飛航時,應攜帶足供全體…
- 第226條非具有合格直昇機駕駛員者,不得啟動直昇機之旋翼或滑行。非具有下列各要件之人員,不得於機場活動區範圍內操控航空器之滑行:一…
- 第227條飛機乘員於機艙內或上、下飛機時,航空器使用人不得進行加油作業。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有合格之人員能在旁待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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