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具有合格直昇機駕駛員者,不得啟動直昇機之旋翼或滑行。
非具有下列各要件之人員,不得於機場活動區範圍內操控航空器之滑行:
一、已獲取航空器使用人之授權。
二、具備使用無線電通話之能力。
三、已由合格人員教授有關機場地物位置、路線、記號、燈光及航管之訊號、指示、用詞、程序等相關課程,並能符合航空器於機場作安全移動之作業標準。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21條飛機依儀器飛航規則飛航者,應依下列規定攜帶油量:一、依第二百十四條之情況而不需備用機場者,除應攜帶飛抵操作飛航計畫中之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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