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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221條

飛機依儀器飛航規則飛航者,應依下列規定攜帶油量:一、依第二百十四條之情況而不需備用機場者,除應攜帶飛抵操作飛航計畫中之目的地機場油量外,應再攜帶四十五分鐘正常巡航油量。
二、需備用機場者:除應攜帶飛抵操作飛航計畫中之目的地機場並轉赴備用機場油量外,應再攜帶四十五分鐘正常巡航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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