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04條航空器使用人應依有關之法規及程序訂定航務手冊或其他相關之手冊,依規定分別報請民航局核准或備查後,作為所有航空人員之工作指…
- 第205條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各類飛航作業相關人員訓練計畫,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實施。前項訓練計畫應包括組員資源管理訓練,以確保其所有人…
- 第206條除經機場所在地民航主管機關核准外,機長不得操作航空器以低於機場最低飛航限度起降。如該機場所在國未公布其機場最低限度時,航…
- 本條文有附件第207條航空器使用人對不良天候之飛航作業管制,應依附件三辦理。
- 第207-1條航空器使用人應保存組員之飛航時間、飛航執勤期間、休息期間、執勤期間及待命期間之紀錄至少連續十二個月。
- 第208條航空器使用人應確保機長於航空器起飛前確使組員及乘員知悉下列裝備之位置及使用方法,並提供書面使用說明:一、座椅安全帶。二、…
- 第210條機長職責如下:一、在飛航中負飛機操作及全體乘員安全之責,並得為一切緊急處理。二、應確保程序檢查表之每一細節皆予履行。三、…
- 第211條機長於飛航前,應瞭解與該預定飛航有關之氣象資訊。機長依儀器飛航規則飛往起飛機場以外之目的地時,應規劃一備用航路,以因應天…
- 第212條航路上之天氣現況或預報符合目視飛航所定之情況時,航空器始得從事目視飛航。
- 第213條目的地機場或備用機場之天氣情況不低於最低飛航限度時,航空器始得從事儀器飛航。
- 第214條依儀器飛航規則製作之操作飛航計畫,除下列情況外,至少應列有一處備用機場:一、預定降落機場已訂有標準儀器進場程序。二、所獲…
- 第215條航空器使用人或機長應於作業前一日將任務內容通知飛航管制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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