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8條航空器使用人應確保機長於航空器起飛前確使組員及乘員知悉下列裝備之位置及使用方法,並提供書面使用說明:一、座椅安全帶。二、緊急出口。三、救生背心。四、氧氣裝備。五、供乘員個別及共同使用之其他緊急裝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