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02-1條航空器使用人於從事噴灑之飛航業務時,應符合附件二十之一之規定。航空器使用人於從事直昇機機外掛載之飛航業務時,應符合附件二…
- 第203條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自我督察計畫及失事預防飛安計畫,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實施。
- 第203-1條航空器使用人應依安全管理系統評估飛航計畫中所定機場之救援及消防服務等級,以確保其航空器獲得必要之防護。前項評估作業應依民…
- 第204條航空器使用人應依有關之法規及程序訂定航務手冊或其他相關之手冊,依規定分別報請民航局核准或備查後,作為所有航空人員之工作指…
- 第205條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各類飛航作業相關人員訓練計畫,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實施。前項訓練計畫應包括組員資源管理訓練,以確保其所有人…
- 第206條除經機場所在地民航主管機關核准外,機長不得操作航空器以低於機場最低飛航限度起降。如該機場所在國未公布其機場最低限度時,航…
- 第207-1條航空器使用人應保存組員之飛航時間、飛航執勤期間、休息期間、執勤期間及待命期間之紀錄至少連續十二個月。
- 第208條航空器使用人應確保機長於航空器起飛前確使組員及乘員知悉下列裝備之位置及使用方法,並提供書面使用說明:一、座椅安全帶。二、…
- 第209條航空器於飛航中,為避免航空器飛航或通訊遭受干擾,航空人員、航空器上工作人員或乘員應依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二第二項公告之限制規…
- 第210條機長職責如下:一、在飛航中負飛機操作及全體乘員安全之責,並得為一切緊急處理。二、應確保程序檢查表之每一細節皆予履行。三、…
- 第211條機長於飛航前,應瞭解與該預定飛航有關之氣象資訊。機長依儀器飛航規則飛往起飛機場以外之目的地時,應規劃一備用航路,以因應天…
- 第212條航路上之天氣現況或預報符合目視飛航所定之情況時,航空器始得從事目視飛航。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