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37條 法規: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二章 民用航空運輸業 › 第六節 航空器通信及導航裝備 第137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建立程序,確保於地面或飛航中使用電子化導航資料產品時,該產品可達成其使用目的,維持其完整性在可接受之標準;該產品經民航局核准後,始得使用。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程序,以確保所有使用前項產品之航空器,可適時獲得及輸入正確之電子化導航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