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4條飛機飛航於指定為最低導航性能規範空域,應裝置導航裝備並符合下列條件:一、持續提供飛航組員有關維持或偏離欲飛行航跡之指示,並於航跡上任一點均可符合所需之精確度。二、經民航局核准從事該飛航作業。三、於北大西洋最低導航性能規範空域作業時,應符合附件十六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