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31條航空器裝置之通信裝備應備有與機場管制單位雙向通信之能力,且能於飛航中隨時接收氣象資料,並能隨時與至少一處航空電臺或其他類…
- 第131-1條航空器飛航於以性能為基礎之通信之空域或航路時,除應符合前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裝置符合通信性能規範需求之通信裝…
- 第132條航空器應裝置導航裝備並符合下列需求:一、操作飛航計畫。二、飛航管制之要求。航空器為於儀器天氣情況下,能實施儀器進場及降落…
- 第133條航空器飛航於以性能為基礎之導航之空域或航路時,除應符合前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導航裝備之裝置應符合導航規格。二…
- 本條文有附件第134條飛機飛航於指定為最低導航性能規範空域,應裝置導航裝備並符合下列條件:一、持續提供飛航組員有關維持或偏離欲飛行航跡之指示,…
- 本條文有附件第135條飛機為飛航於二萬九千呎至四萬一千呎空層,且縮減垂直隔離為一千呎(三百公尺)時,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其裝置之裝備應具有以下…
- 第136條裝置於航空器之通信及導航裝備,於任一具供通信或導航或二者共用裝備發生故障時,不得造成其他相同用途裝備亦發生故障。航空器應…
- 第137條航空器使用人應建立程序,確保於地面或飛航中使用電子化導航資料產品時,該產品可達成其使用目的,維持其完整性在可接受之標準;…
- 第138條飛航台北飛航情報區之航空器應裝置具有顯示航機班號及高度功能之航管雷達迴波器。前項航管雷達迴波器應符合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十…
- 第138-2條航空器飛航於以性能為基礎之監視之空域或航路時,除應符合前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裝置符合監視性能規範需求之監視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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