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3條 法規: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3條 於航空貨物集散站內經營之業務應包含下列項目:一、航空貨物與航空貨櫃、貨盤之裝櫃、拆櫃、裝盤、拆盤、裝車、卸車。二、進出口貨棧。三、配合通關所需之服務。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得兼營下列業務:一、航空貨櫃、貨盤保養、維護及整修。二、與航空貨物集散站倉儲、物流有關之業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