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檢定委託辦法 第9條 法規: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檢定委託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9條 檢定機構及檢定代表於執行檢定業務時,對重大或無法判定之問題應即向民航局提報。檢定機構及檢定代表完成檢定業務後,應向民航局提出檢定報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