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檢定委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辦法名詞定義如下:一、裝備:指作用失效時,將會危害航空產品安全運作之主要組件。
二、零組件:指使用於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之零件、組件。
三、檢定機構:指受民航局委託從事檢定工作之機關或團體。
四、檢定代表:指受民航局委託從事檢定工作之個人,分為工程檢定代表及製造檢定代表。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