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辦法名詞定義如下:一、裝備:指作用失效時,將會危害航空產品安全運作之主要組件。二、零組件:指使用於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之零件、組件。三、檢定機構:指受民航局委託從事檢定工作之機關或團體。四、檢定代表:指受民航局委託從事檢定工作之個人,分為工程檢定代表及製造檢定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