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69條 法規: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九章 出口適航文件 第69條 申請發動機、螺旋槳、技術標準件或零組件之出口用適航掛籤,應依適航核准簽證程序(附件十七),向民航局申請,經檢定合格,發給出口用適航掛籤。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