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17條 法規: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二章 型別檢定證 第17條 航空器型別檢定證持有人得向民航局提出下列申請:一、依第五章規定申請製造許可證。二、依第六章規定申請適航證書。三、該型別產品之更換用零組件許可。發動機或螺旋槳型別檢定證持有人得向民航局申請於已具型別檢定證之航空器上安裝該型別發動機或螺旋槳之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