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第12條 法規: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二章 維修管理 › 第一節 維修、預防性維修、重造或改裝作業、紀錄及簽證規定 第12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依原製造廠維護手冊或持續適航文件之適航限制章節,或經民航局核准之營運規範、航空器維護計畫執行航空器維修作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