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對非民用航空運輸業之航空器執行檢查,應依核准之維護計畫之說明及程序,以確認該受檢部位符合適用之適航標準。其為旋翼機者,應依原製造廠維護手冊或持續適航文件,檢查下列項目:一、傳動軸或類似系統。二、主旋翼之傳動齒輪箱。三、主旋翼及旋轉中心或等同之區域。四、其為直昇機者:副旋翼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