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航空器與其發動機、螺旋槳、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預防性維修、重造或改裝之工作者及簽證恢復可用者之資格應符合附件一規定。
大修理、大改裝或預防性維修項目如附件二。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第二章 維修管理 › 第一節 維修、預防性維修、重造或改裝作業、紀錄及簽證規定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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