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站籌設興建及營運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航空站籌設興建及營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13條 航空站經營人變更公司名稱、代表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資本額,應於依法向有關機關辦妥變更登記後十五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報請民航局備查。航空站經營人變更航空站名稱時,應先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始得變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