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站空側設施及作業認證辦法 第5條 法規:航空站空側設施及作業認證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5條 空側認證證書毀損或遺失時,航空站經營人應敘明理由,申請民航局換、補發。航空站名稱變更時,航空站經營人應向民航局申請換發空側認證證書。航空站空側設施、運作條件、區域、作業程序或安全管理系統變更涉及空側認證證書所附條件時,航空站經營人得報請民航局審查核可後,變更所附條件並換發空側認證證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