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 第6條 法規: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6條 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生客貨之損害者,其賠償責任不受本辦法賠償額標準之限制。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對其受僱人或代理人執行職務時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負同一責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