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第8條 法規: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一章 通則 第8條 體檢受檢人對前條體檢結果之評定有異議時,應於不符合標準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民航局提起覆議。民航局於覆議時,得召開醫事審查會議,並邀請專家、學者參加審議,且於審議時,準用第六條規定。民航局之覆議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有權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