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人員之體檢應依下列規定期限實施:一、民用航空運輸業之駕駛員應每十二個月檢查一次。
但年逾四十歲者,應每六個月檢查一次;年逾六十歲者,應每四個月檢查一次。
二、學習駕駛員、自用駕駛員、普通航空業之駕駛員、飛航教師應每十二個月檢查一次。
但年逾六十歲者,應每六個月檢查一次。
三、飛航機械員、飛航管制員應每十二個月檢查一次。
民航局對經核給體檢證之航空人員,得實施臨時體檢。
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航空器駕駛員因疫情影響致無法依第一項規定完成體格檢查者,應由其服務單位報請民航局核准後,核發效期不逾一個月之體檢證。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