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9條體檢受檢人之體檢結果經評定不符合規定之標準者,除依第八條辦理外,受檢人或所屬單位得自收受不合標準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檢…
- 第39-1條航空人員缺點免計申請書,由民航局公告之。
- 第40條體檢受檢人之體檢結果經評定不符合規定之傷病情況,仍在進行發展而未達穩定狀態者或有下列疾病之一或見諸病史者,不得申請缺點免…
- 第41條缺點免計得經由下列方式之一鑑定:一、由民航局委託醫療機構或專業航空醫師之鑑定結果核定。二、依航空人員執行職務之類別,由民…
- 第42條民航局對准予缺點免計者,應於體檢證註記缺點免計項目,並予下列限制:一、缺點免計項目之有效期限。二、航醫保健條件。三、航空…
- 第43條經准予缺點免計之項目,亦應實施例行體檢。但民航局如認有必要或體檢醫師認為病情有變化時,得對該項目實施鑑定。
- 第44條民航局得隨時中止已准予之缺點免計或要求該航空人員在接受檢查或鑑定前暫時停止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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