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第40條 法規: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四章 缺點免計 第40條 體檢受檢人之體檢結果經評定不符合規定之傷病情況,仍在進行發展而未達穩定狀態者或有下列疾病之一或見諸病史者,不得申請缺點免計:一、人格行為異常或心理障礙者。二、慢性酒精中毒或藥物成癮者。三、癲癇者。四、喪失知覺病史原因不明者。五、曾施換心手術者。六、裝置心律調整器者。七、第一型糖尿病者。八、腦血管病變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