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第20條 法規: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二章 甲類體位標準 第20條 眼科檢查標準如下:一、兩眼及其附屬器官之功能應正常。不得有可能妨礙其正常功能之急性或慢性之活動性病情,以致危及飛航安全或安全執行職務。二、左右兩眼之視野應正常。三、左右兩眼眼肌平衡功能應正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