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檢定管理規則 第16條 法規: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檢定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16條 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有缺件或故障者,應於飛航模擬訓練設備相關位置、相鄰處或操控裝置上明顯標示,並於三十日內修復或更換;維修待料期間,該飛航模擬訓練設備不得被使用於相關訓練及考驗。前項缺件或故障無法於三十日內修復或更換者,應檢附展延申請書,向民航局申請展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