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管理人應保存下列飛航模擬訓練設備資料:一、主檢定測試指南及其後續修正。二、供檢定使用之電腦程式及其更新版本。三、檢定測試結果。四、定期測試結果。五、維護與功能檢測紀錄。六、初始、升級或附加檢定後,對飛航模擬訓練設備硬體構型進行改裝之紀錄。前項資料,除第四款及第五款應至少保存二年外,其餘各款均應永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