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檢定管理規則 第11條 法規: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檢定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11條 飛行模擬機及飛行訓練器應具備下列功能:一、模擬橫向及縱向之反應。二、模擬起飛、爬升、巡航、進場、降落之性能。三、操縱系統功能。四、駕駛艙功能。五、教官臺功能。六、其他符合其等級之功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