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航規則 第63條 法規:飛航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三章 目視飛航規則 第63條 在管制空域外作目視飛航之航空器欲改作儀器飛航時,其已填送飛航計畫者,應將改變之飛航計畫通知適當之飛航服務單位。其未填送飛航計畫者應依第三十條之規定,提報飛航計畫至適當之飛航服務單位。其在管制空域內飛航者,並應經航管單位許可後方得實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