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航規則 第26條 法規:飛航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二章 一般規則 第26條 航空器在機場及其附近活動時,不論是否位於機場交通地帶,應遵守下列規定:一、注意機場相關航情,以免發生碰撞。二、與其他航空器所飛航之機場航線不一致者,應避讓之。三、當進場降落時或起飛後一律向左轉彎,但另有指示者不在此限。四、除因安全、跑道配置或空中交通顧慮而決定一較佳之不同方向外,均應逆風起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