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航規則 第20條 法規:飛航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二章 一般規則 第20條 航空器飛航於各類空域或在機場活動區作業時,機長均應保持警覺,以偵測潛在之碰撞,並應採取最佳之避撞措施,包括依據空中防撞系統之避讓警示所建議之避讓行動。航空器不得與其他航空器接近至有肇致碰撞危險之程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