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3條航空器不得拖曳航空器或其他物體,但經民航局核准者不在此限;拖曳時應經航管單位許可。
- 第14條航空器在飛航中,除緊急情況外,不得跳傘。但經民航局核准並於跳傘時經航管單位許可者,不在此限。
- 第14-1條依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向民航局提出申請者,應繳納新臺幣四千三百元。
- 第15條航空器在飛航中,不得作特技飛航,但經民航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 第16條非經參與飛航之所有機長事先安排,航空器不得編隊飛航。管制空域內之編隊飛航應遵守航管單位之限制,包括:一、編隊飛航之航行及…
- 本條文有附件第17條自由氣球不得於B類、C類、D類及E類地表空域飛航。但經民航局核准者,不在此限。無人氣球應依附錄一規定操作,並應儘可能減低…
- 第19條航空器進入或飛航於防空識別區時,應遵守防空識別規定。航空器進入或飛航於管制空域時,應具備與航管單位溝通之雙向無線電及航管…
- 第20條航空器飛航於各類空域或在機場活動區作業時,機長均應保持警覺,以偵測潛在之碰撞,並應採取最佳之避撞措施,包括依據空中防撞系…
- 第21條有飛航優先權之航空器,應保持航向及空速。各航空器依下列規定應採取避讓措施時,除取得足夠之安全隔離並考量機尾亂流之影響外,…
- 第22條緊急危難之航空器有最高飛航優先權。
- 第23條除第二十四條規定外,從日落到日出間或能見度低於五公里之白晝,在飛航中及機場活動區內活動之航空器,均應開啟其防撞燈及航行燈…
- 第24條駕駛員在下列情況時,得將閃光燈關閉或降低強度:一、影響操作時。二、對相關工作人員造成目眩時。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