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航規則 第11條 法規:飛航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二章 一般規則 第11條 航空器飛航之巡航空層表示方式如下:一、飛航空層:於最低可用飛航空層以上,或高於轉換高度時使用。二、高度:低於最低可用飛航空層,或轉換高度以下時使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